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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常见的刑事犯罪及风险防控指引(一)
来源:上海市模具技术协会 | 作者:丁海波律师 创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9-15 | 245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家犯罪是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中十分突出的现象,并且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知名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新闻频见报端。有句话说“现在的企业家要么在监狱,要么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这句话绝非危言耸听。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企业家犯罪涉及多个具体罪名,这些罪名贯穿企业设立、生产销售、融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以及破产清算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企业家的犯罪行为给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的良性运转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而了解企业家犯罪的成因和表现,对于营造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环境,预防企业家犯罪,并为其辩护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笔者针对企业家犯罪成因、常见高频罪名以及风险防控分篇幅展开介绍。

一、企业家犯罪的成因

1、追逐企业利润最大化,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涉案企业家在身处法庭、面对法官时,常常会表示:自己只懂经商,不懂法律。这些涉案企业家在运转企业的过程中,将利润最大作为企业的终极目标,在操作过程中按照“潜规则”办事,甚至铤而走险在犯罪的边缘“跃跃欲试”,为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不择手段,在许多情况下,其可能已经触犯法律而不自知。

2、内部管理制度缺陷,法人治理结构虚化

涉案企业通常管理结构混乱,监督机制缺乏,法人治理结构不能完全建立,内部权力分配不合理,造成涉案企业家在企业内部独断专型。徒有虚名、形同虚设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实现对企业家的监督,在企业内部没有形成任何约束,给企业家犯罪提供了制度空间。

3、涉案企业家缺乏诚信

许多民营企业家利用虚假营销、编造经营业绩、制造良好的企业数据等手段,欺骗民众、制假售假,损害民众的财产损失,获取非法利益。诚信的缺失,使一些企业家为了企业发展、活力,失去道德底线,离正常道路越走越远,最终为法律所惩罚。

4、风险防控意识严重不足与风险内控机制缺失是企业家刑事风险容易高发的内生性原因

从刑事风险高发环节看,无论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均分布于日常经营、财务管理、薪金管理、物资采购和工程承揽等诸多环节;同时,企业的自体性腐败频发均表明企业刑事风险内控机制严重缺失。刑事风险意识十分淡漠与“重盈利轻风控”的运营模式二者相互作用,决定了不少企业家经营企业的过程,就如同在驾驶只有加速器而没有方向盘和刹车的汽车,发生毁灭性车祸带有内在的必然性。

、常见高频罪名及风险防控之一单位行贿罪

1、罪名释义: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主体: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2)主观要件:直接故意;

3)客体: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4)客观要件: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3、立案标准: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风险防控指引:企业管理者在推动企业发展时,往往会遇到许多困难,这些困难有些是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些是竞争对手过于强大,有些是资质不足难以参加某个项目。在遇见困难时大多数企业家都会通过正规渠道解决,但是少数企业家投机取巧,选择用“请客送礼”的方式解决,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单位犯罪,就极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最佳防范此类刑事风险的方法就是杜绝和官员之间的任何金钱来往,这是最保险的防控措施;即使企业及企业家和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密切联系或人情往来,要严格限定给予财物的目的和场景,避免正常的人情往来与经营事项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涉嫌“事后酬谢型”行贿。

因此,当企业出现困难或问题时,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决策者应当加强企业实力、积极修补漏洞或是增加己方砝码等,绝不能用简单的送礼来解决问题。

4、依附权力的企业家靠权钱交易发家致富,靠利益输送获取利益,他们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也显而易见,自身经营上的纰漏,尤其是他们所攀附政客的任何官场“损失”都会“殃及池鱼”,迅速引爆其前期不法行为所制造的刑事风险。近年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各个层级的“老虎”“苍蝇”相继被打,与他们存在非法政商交易的企业家也纷纷卷入其中,政治生态变化对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影响极为直观。这就要求企业家们自始至终具有合法合规的行为模式,必须具备良好的新型政商关系。

5、典型案例

1)案情简介:被告单位山东某运输有限公司为了减免本

公司超载、超限车辆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多次安排担任业务经理向交通稽查人员、交通巡警行贿。

2)判决结果:被告单位山东某运输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

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3)案件解析:被告单位山东某运输公司为使本公司的超

载、超限车辆不受或者少受行政处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多次安排担任业务经理给多名行政执法人员行贿,其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三、常见高频罪名及风险防控之二职务侵占罪

1、罪名释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4、风险防控指引:本罪的主体大多是企业内部的员工,以中层领导、财务人员及负责购销的工作人员为主,所以预防本罪的关键是对企业员工的监督。企业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侵占行为一旦发生,公司在报案时需证明与该员工存在劳动关系;

在交易往来中,一定要定期核对账目,及时掌握财务情况,防止公司管理混乱。在核对账目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且应完善监督制度,确定责任人,保证人员之间相互制衡、监督。

妥善保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一旦发生职务侵占案件可以及时携带有关信息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外,在实务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有的行为人本身并无侵占单位财物的故意,但是在日常的财物往来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手续不全、程序不规范、一些财务的流向以及用途不清,在有证据证明单位财产被行为人拿走,但又无法证明其被合理使用时,行为人很有可能被当作职务侵占罪处理;(2)一些企业和公司的绝对控股人在观念上认为公司是属于自己个人的,所以经常利用公司财务进行个人支出,一旦经他人举报,就有可能因此承担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责任。

5、典型案例

1)案情简介: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王某伙同石某、杨某、刘某等人在办理林地流转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内外勾结,采取虚增合同价格等手段,先后侵吞云南某林业有限公司资金224万余元。

2)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3)案件解析:被告人王某身为云南某林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主管、工程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增合同价格、多报少付等手段,侵吞公司资金22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创美律所丁海波律师,自2011年从事公安刑侦工作,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在2016年调整到公安法制科,从事全局的案件审核工作,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及人脉。2019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大量的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口碑,丁律师的专业、敬业为当事人认可。有遇到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刑事案件问题都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与丁律师取得联系,相信您的信任及托付,将给您带来终身难忘的良好体验。